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王晨 北京报道 生态环境部于11月25日上午举行11月例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主题为“用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会上介绍了“十三五”以来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情况。
9月1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要建立占用补偿、损害赔偿与保护补偿协同推进的生态环境保护机制。有关部门在上述生态环境保护机制方面的损害赔偿和保护赔偿制度方面,已于2021年内推出多项新政策,制度体系正在不断完善。
据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别涛介绍,“十四五”期间,生态环境部将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立法工作,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更为全面、更为有力的法治保障。
生态保护红线制度体系正在逐步建立
据别涛介绍,“十四五”期间,生态环境部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大力推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相关立法,包括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环保信用评价等方面立法,确保重大改革举措于法有据、落地见效。积极推动区域生态环境立法。
这其中,生态红线保护制度是我国在生态环境、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的重大制度创新,《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也将其引入,作为相关转移支付分配因素并加大支持力度。
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在10月于昆明举办的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大会第十五次会议(COP15)上获得了积极推广。目前,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基本完成,初步划定的全国生态保护红线面积比例不低于陆域国土面积的25%,覆盖了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覆盖了全国生物多样性分布的关键区域。
别涛在回答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关于生态红线制度建设进展情况的问题时表示,目前生态保护红线制度主要是由中央改革委审议通过的《关于划定和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意见》这一文件,做了相对集中的规定。
“2014年修订的环保法,今年制定修订的其他环保法律,如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长江保护法及森林法等,都有与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的规定。另外,自然资源部门在研究国土空间规划,也将充分体现生态红线要求。这些制度将会把中央改革精神转化为法律规定,强制实施。”别涛透露,由于上述内容已在不同领域对生态保护红线制度有所体现,因此近期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再没有关于生态保护红线专门的立法安排。